在发明专利实审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审查意见认为: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且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一致,因此被判定为无创造性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重新判定区别特征,更重要的是,要重点聚焦于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真的与本申请相同。
案例分析
审查员对本案发出了如下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超敏型敏感肌的筛查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敏感皮肤分类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观察测试部位皮肤的临床反应,并对临床反应进行评分;获取测试部位皮肤相应层数的皮片,检测各皮片的免疫性炎性因子的差异。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筛查敏感肌。
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胶带剥离技术检测皮肤炎症,且其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检测敏感肌。
2)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一通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超敏型敏感肌的筛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使用超敏型敏感肌反应溶液对测试部位皮肤进行封闭处理;所述超敏型敏感肌反应溶液的溶质是肉桂醇、戊基肉桂醇和香兰素,三者的质量比为30-50%:20-40%:10-30%;所述超敏型敏感肌反应溶液的质量分数为5-20%;
S5、根据步骤S3和S4的检测结果,得到超敏型敏感肌的筛查结果。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为:
A、对测试部位使用的溶液不同:本申请所述超敏型敏感肌反应溶液的溶质是肉桂醇、戊基肉桂醇和香兰素;
B、限定了肉桂醇、戊基肉桂醇和香兰素的质量比。
C、限定了所述超敏型敏感肌反应溶液的质量分数为5‑20%;
D、筛查方法不同。
(1)首先,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一致:
另一方面,本申请的对比例和实施例已证明缺少肉桂醇、戊基肉桂醇或香兰素的超敏型敏感肌反应溶液,其皮肤水分含量、经皮水分流失、血红素含量、CPT值、皮肤PH值五个参数的阳性组和阴性组相比,无显著性差异,也就是不能筛选出超敏型敏感肌受试者。
基于“提供一种超敏型敏感肌的筛查方法”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从众多的致敏源中筛选出肉桂醇、戊基肉桂醇和香兰素三种溶质,作为超敏型敏感肌反应溶液,来有效筛选出超敏型敏感肌受试者的技术启示。
总结
1. 审查意见的内容,要用辨证的思维去看;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和陈述;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也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2. 答复时应仔细研读审查意见,对审查意见进行逐条拆分,找出答复思路的重点,然后给出相应的答复策略,对审查员老师给出的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申请文本进行细致推敲,明确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特征是什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以事实证据给出其非显而易见性的支撑。
3. 要深入技术方案去分析技术特征, 分析的越细,越容易找到辩解点;仔细对比申请文本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细节上的不同,例如本申请中羟氯喹的种类不同,技术效果大不一样,这是重要的区别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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