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明专利的撰写中,关于“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2.3节指出: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此外,《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2节给出了关于“显著的进步”的判断: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发明专利的审查过程中,“技术效果”对于发明专利的授权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专利代理师在专利申请文件的专利撰写时,应特别重视“技术效果”的撰写,《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3.5节规定了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即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因此,如果在撰写阶段忽视了“技术效果”,在答复阶段很可能无法补救,比如造成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因为补充的实验数据超出原说明书的记载而不被接受的情形。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会发现审查员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特别是当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审查意见给出的对比文件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不明显时,我们需要仔细对比我们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差异,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不同,从而确定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实质性区别,进而论述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本文小编将结合实际案例简单介绍如何通过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有益效果”进行审查意见的答复。
案例
一种治疗尿失禁的中药组合物、制备方法及应用(申请号:2023114767**.*)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和审查意见给出的对比文件情况见下表:
分析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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