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申请日为2021年11月5日的申请,其权利要求如下:
1.一株枯草芽孢杆菌,所述枯草芽孢杆菌保藏编号为:CGMCC No.19564。
2.一株巨大芽孢杆菌,所述枯草芽孢杆菌保藏编号为:CGMCC No.19563。
3.一株解淀粉芽孢杆菌,所述枯草芽孢杆菌保藏编号为:CGMCC No.20008。4.一种菌剂在制备炭基微生物复合肥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菌剂包含权利要求1、2、3所述的枯草芽孢杆菌、巨大芽孢杆菌和解淀粉芽孢杆菌。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苹果专用生物炭基微生物菌肥,包括如下组分:生物质炭10-12份、复合有益微生物菌剂3-5份。
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不具备创造性。
可见对比文件1-3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3所有的技术方案,很显然权利要求1-3已经不能得到保护。现在,只能将目光聚焦到权利要求4,据理力争,保护菌剂在制备炭基微生物复合肥中的应用。接下来就要重点证明,对比文件1-4没有给出技术启示。让我们来看一下是如何答复非显而易见性的吧。
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根据本申请表6记载:本发明菌液制备得到的苹果枝条炭基微生物肥处理后,与苹果枝条炭基肥(BC)组相比,碱解氮含量增加了16.72%、速效磷含量增加了15.67%、速效钾含量增加了7.08%。
根据本申请表8记载:本发明提供的菌液制备得到的苹果枝条炭基微生物肥(BCL)相比于苹果枝条炭基肥(BC)组,Vc含量提高了44.19%。BCL组与不施肥的对照(CK)组相比Vc含量提高了53.09%。
因此可以确定,本申请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为:本申请提供的菌剂能够显著提高苹果枝条炭基肥中有效态的氮磷钾含量和果实Vc含量。
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1中,下图记载了枯草芽孢杆菌制备得到的叶炭基微生物复合肥对菠菜Vc含量的影响,测定结果显示,与落叶炭组相比叶炭基微生物复合肥(CB1-CB3)处理后Vc含量不增反降。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相反。
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巨大芽孢杆菌CGMCC No.19563对青菜叶片中维生素C含量的影响。测定结果显示,在菌液浓度为1×104个/mL(E4)和1×106个/mL(E6)时,与无菌培养基组(CK)相比,Vc含量分别提高了约27.27%和9.09%。而浓度为1×105个/mL、1×107个/mL、1×108个/mL时,青菜叶片中维生素C含量均不同程度减少,并明确记载在菌液浓度较高时不利于叶片维生素C的积累。而本申请中菌剂浓度高达109个/mL,Vc含量却提高了11.69%-44.19%,这是与对比文件2相反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为本申请的抵触申请,在对比文件3公开之前,本申请无法通过对比文件3获得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4没有给出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复合有益微生物菌剂在制备苹果专用生物炭基微生物菌肥中的应用,所述述复合有益微生物菌剂包括多粘类芽孢杆菌、木霉菌、固氮菌、根瘤菌、解磷菌、解钾菌、纤维素分解菌、抗生素产生菌、光合菌中的一种或多种。
首先,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几乎公开了所有能应用于生物炭基肥有益微生物菌剂,并且在说明书中并没有进行具体菌株的限定。申请人不可能根据对比文件4从成百上千乃至上万种菌株中,准确的选定枯草芽孢杆菌CGMCC No.19564、巨大芽孢杆菌CGMCC No.19563、解淀粉芽孢杆菌CGMCC No.20008作为本申请提供的菌剂中的具体成分。
其次,对比文件4说明书中记载了不同处理对土壤理化性质的影响。测定结果显示,对比文件4提供的苹果专用生物炭基微生物菌肥与传统微生物菌肥相比碱解氮含量、速效磷含量、速效钾含量、有机质含量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很明显,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反,对比文件4没有给出本申请技术启示。
这样一来,答复思路清楚明了,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4均给出了本申请相反的技术效果,因此无法给出本申请技术启示。最终,拿下了“菌剂在制备炭基微生物复合肥中的应用”这一权项的授权。
小结
1、仔细对比本申请的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效果,发现二者之间的区别。
2、审查意见中体现多个对比文件时,可以结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效果逐一进行突破。
3、学习利用对比文件的技术效果和表述证明本发明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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